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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带验证安全要求的试验方法

出自:冠航搬迁起重设备网 时间:2020-08-15 阅读:178 作者:
摘要:A.1总则A.1.1所有试验和检验应由检验人员按GB/T16825.1进行检验与校准的拉力试验机进行,使用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其分度值应为1mm。A.1.2在载荷试验中,加载在吊装带的承载力应保证试验样品每1000mm长度的最大拉伸速度为110mm/min。A.1.3吊装带试件样品在试验前不应预加载荷,除...


A.1 总则

A.1.1 所有试验和检验应由检验人员按GB/T 16825.1进行检验与校准的拉力试验机进行,使用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其分度值应为1mm。

A.1.2 在载荷试验中,加载在吊装带的承载力应保证试验样品每1000mm长度的最大拉伸速度为110mm/min。

A.1.3 吊装带试件样品在试验前不应预加载荷,除非同种类型的所有吊装带具有相同的预加载荷,且预加载荷应不大于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

警告:进行拉力试验时,大量能量存储在吊装带中,如果试验样品断裂,这些能量会立即释放出来,因此要特别注意保护危险区域中的人员安全。

A.2 织带承载时宽度变化的测定

A.2.1 将一根缝制织带部件样品装在试验机上,不施加任何载荷,使织带形成一个松弛的悬链。

A.2.2 在织带表面做一中间标记,此标记垂直于纵向轴线,并在织带的中点。在中间标记两边再做一个划分标记,这两个标记应分别在中间标记和织带两边的承力点之间,将编织带分成四个宽度相等的部分(见图A.1)。

A.2.3 在每个标记(中点及两个划分标记)处测量织带的宽度,测量值精确到毫米,并记录为W1。

A.2.4 然后在织带上施加相当于其2倍极限工作载荷的承载力。

A.2.5 保持2倍极限工作载荷的施加力,此时再在每个标记处测量织带的宽度,测量值精确到毫米并记录为W2。

A.2.6 三个位置处宽度的尺寸变化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W2-W1)/W1]×100%。

A.2.7 织带正常宽度不大于100mm 时,若其中任何宽度测量值减小超过正常宽度的10%,则该织带判为不合格。同理,织带正常宽度大于100mm 时,若其中任何宽度测量值减小超过正常宽度的12%,则该织带判为不合格。

A.3 缝制织带部件极限工作载荷的试验

A.3.1 环状缝制织带部件,A类吊装带吊装带样品或缝制织带部件样品应平直无扭曲地安装在试验机的系索销或系索桩之间。缝合线应远离系索销或系索桩。试件应能承受不低于缝制织带部件6 倍极限工作载荷的力。

A.3.2 环状缝制织带部件,B类吊装带

吊装带样品或缝制织带部件样品应平直无扭曲地安装在试验机的选用系索销或系索桩之间。系索销或系索桩的直径应确保试件环眼的夹角在10°~20°之间。试件应能承受不低于缝制织带部件6倍极限工作载荷的力。

A.3.3 验收准则

A.3.3.1 如果缝制织带部件样品能够承受6倍极限工作载荷,则其通过检定。无需进行此承载力之外的试验。

A.3.3.2 如果缝制织带部件样品不能承受6倍极限工作载荷,则该样品无法通过检定。只有在满足6.2.1、6.3.2或6.3.3的要求时才可进行更多样品的检定。

A.3.4 制造商记录为保证制造商的记录完整,无论缝制织带部件样品是否通过验收或者被拒收都应作为制造商的记录保留下来。

A.4 验证C/Cr类型吊装带与其端配件连接性能的试验

A.4.1 C/Cr类吊装带,连接端配件使用的缝制织带部件样品应缝制成适合进行端配件测试,代表端配件范围内的最小结合面(参见资料性附录C)。

A.4.2 样品应平直无扭曲地安装在试验机的系索销或系索桩之间。系索销或系索桩的接触半径应确保端配件具有足够的活动面积,以防止端配件在测试时扭曲变形。样品应能承受相当于缝制织带4倍极限工作载荷的承载力。

A.4.3 带端配件吊装带的验收准则:

A.4.3.1 如果缝制织带部件能够承受其4倍极限工作载荷的承载力,则其通过试验。

A.4.3.2 如果缝制织带部件不能承受4倍极限工作载荷,则该样品没有通过试验。只有在满足6.2.2的要求时才可进行更多样品的试验。

A.4.4 带端配件吊装带的制造商记录为保证制造商的记录完整,无论缝制织带部件样品是否通过验收或者被拒收都应作为制造商的记录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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